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9條有以下兩個項目: 1. 緊急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於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七十二小時期間屆滿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評估繼續安置之必要性;其安置原因未消滅暫不適重返家庭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安置原因消滅時,應將兒童及少年交付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 根據這個法條,當兒童或少年經緊急安置後,待定的七十二小時期間屆滿之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需要評估是否需要繼續安置。如果安置原因尚未消失,暫時不適合返回家庭的情況,可以向法院聲請繼續安置。當安置原因消失時,兒童或少年應交付給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名兒童因家暴而被緊急安置,七十二小時期間屆滿前,主管機關評估後認為仍需要繼續安置以保護其安全,就可以向法院聲請繼續安置。如果安置後家暴問題解決了,沒有再需要繼續安置的理由,則該兒童應交付給其父母或其他實際照顧者。 2. 前項兒童及少年為在學學生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安置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其就讀學校及教育主管機關。 根據這個法條,如果被緊急安置的兒童或少年是在學學生,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該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其就讀學校和教育主管機關有關安置的情況或結果。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在學的兒童因家庭虐待而被緊急安置,主管機關需要向該兒童所在的學校和教育主管機關提供有關安置情況或結果的通知。這樣學校和教育主管機關就能知道該學生的具體情況,並可能需要針對其特殊需求提供相應的支援和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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