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有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兒童及少年需要,代為聲請民事保護令。
根據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15條,如果受到保護的兒童及少年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適用條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代表他們向法院申請民事保護令。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代替兒童及少年提出申請,以保護他們的權益。關於這一點,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或資料來支持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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