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16條,通報案件的處理方式如下: 1. 情況緊急的通報案件,由兒童及少年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例如,如果有兒童或少年面臨生命危險或嚴重虐待的情況,該案件會被視為情況緊急,由當地的主管機關立即介入處理。 2. 非情況緊急的通報案件,由受理通報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這意味著一般性的通報案件,如兒童或少年可能遭受輕微虐待或需要一般性的輔導,會由接到通報的主管機關負責處理。 3. 如果同一個兒童或少年的通報案件被多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受,則以該兒童或少年的住居地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主,負責處理該案件。 此外,根據案情的需要,通報案件在第一項及第二項處理後,可能會被轉介到兒童及少年的住居地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一步處理或輔導。如果兒童或少年沒有固定的住所,則可以轉介到兒童及少年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後續的處遇或輔導。 參考資料: -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6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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