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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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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二條第一項情況緊急之通報案件,由兒童及少年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兒童及少年因移動或行蹤不明者,以受理通報在先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2. 2.前項以外之通報案件,由受理通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但同一兒童及少年通報案件有二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通報者,以兒童及少年住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3. 3.通報案件依第一項及前項前段處理後,得視案件需要,移轉由兒童及少年住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後續處遇或輔導;兒童及少年無住居所者,得移轉由兒童及少年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後續處遇或輔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16條,通報案件的處理方式如下: 1. 情況緊急的通報案件,由兒童及少年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例如,如果有兒童或少年面臨生命危險或嚴重虐待的情況,該案件會被視為情況緊急,由當地的主管機關立即介入處理。 2. 非情況緊急的通報案件,由受理通報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這意味著一般性的通報案件,如兒童或少年可能遭受輕微虐待或需要一般性的輔導,會由接到通報的主管機關負責處理。 3. 如果同一個兒童或少年的通報案件被多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受,則以該兒童或少年的住居地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主,負責處理該案件。 此外,根據案情的需要,通報案件在第一項及第二項處理後,可能會被轉介到兒童及少年的住居地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一步處理或輔導。如果兒童或少年沒有固定的住所,則可以轉介到兒童及少年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後續的處遇或輔導。 參考資料: -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6000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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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 16 條規定:「第二條第一項情況緊急之通報案件,由兒童及少年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兒童及少年因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