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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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第二條第一款補助對象先行墊付補助費用者,得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申請核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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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第6條,如果補助對象因不可歸責之事由需要先行墊付補助費用,他們可以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的規定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核退。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被補助的人在不可歸責的情況下不需要承擔費用。參考資料的一個相關範例是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了誰可以獲得補助,而第6條則規定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向健保署申請核退補助費用。
- 第二條第一款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法法規
- 核名詞
- 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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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