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01.03
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
- 接受前條第一款之補助對象為三歲以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兒童。
- 前項補助對象因傷病住院期間年滿三歲者,得繼續接受補助至出院日止。
接受第二條第一款之補助對象就醫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
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第二條第一款補助對象先行墊付補助費用者,得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申請核退。
(刪除)
依本辦法補助之費用,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於一月底及七月底前預撥健保署;健保署於每年年底時檢附彙總明細表及結算表辦理核銷結算。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補助者,其補助維持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01.0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