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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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第9條規定了不予補助保險費的情形,以及已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追回補助費的情形。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有以下情形者不得取得或者領取補助保險費:未依規定提出必要或其他相關文件、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保險費補助、以虛偽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不具本辦法規定之補助資格。而且,已經領取補助的人,如果符合前述不予補助的情形,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追回補助費。 根據上述解釋,茲引用參考資料有關該法條的相關內容。根據《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第9條第1項第三款的規定,如果申請或取得補助的行為是以虛偽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為基礎,則不得領取補助保險費。例如,如果一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是虛偽的,或者以其他不當行為為基礎來申請補助,則該申請人不能領取補助保險費。 參考資料: 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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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