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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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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保險費;已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追回補助費: 一、未依規定提出必要或其他相關文件。 二、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保險費補助。 三、以虛偽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 四、不具本辦法規定之補助資格。
  2. 2.前項因不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且依法令得補正時,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第9條規定了不予補助保險費的情形,以及已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追回補助費的情形。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有以下情形者不得取得或者領取補助保險費:未依規定提出必要或其他相關文件、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保險費補助、以虛偽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不具本辦法規定之補助資格。而且,已經領取補助的人,如果符合前述不予補助的情形,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追回補助費。 根據上述解釋,茲引用參考資料有關該法條的相關內容。根據《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第9條第1項第三款的規定,如果申請或取得補助的行為是以虛偽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為基礎,則不得領取補助保險費。例如,如果一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是虛偽的,或者以其他不當行為為基礎來申請補助,則該申請人不能領取補助保險費。 參考資料: 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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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第 9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保險費;已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追回補助費: 一、未依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