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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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第8條,該條共有三項規定: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需在每月五日以前,以媒體資料方式將符合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的基本資料送交給健保署。換句話說,這個條款要求該機關在指定時間內將相關資料上傳健保署。 2. 如果兒童及少年因戶籍遷徙而仍具有補助資格,則其異動適用日期應追溯至戶政機關紀錄的遷入日期。也就是說,如果兒童及少年在戶籍遷徙後依然符合補助資格,則相關的補助資格異動會從遷入日期開始生效,而不是從異動發生的日期開始。 3. 媒體資料交換的規範細節由健保署制定。根據這項規定,具體的媒體資料交換方式和相關規範將由健保署制定。該規範可能包括如何傳送資料、格式要求等。 參考資料: - 衛生福利部健保署,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73F359EDC660E579&topn=02365DCD65B70FD0)
- 主管機關名詞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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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