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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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補助者,其補助維持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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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第14條,在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的補助受益者,其補助資格會持續到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這意味著,在修法前通過審核並符合資格的受益者可以繼續享受補助直到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來源: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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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