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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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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專人員,其定義如下: 一、托育人員:指於托嬰中心、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教育及保育之人員。 二、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指於早期療育機構提供發展遲緩兒童教育及保育之人員。 三、保育輔導人員、助理保育輔導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生活照顧及輔導之人員。 四、心理輔導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兒童、少年及其家庭諮詢輔導之人員。 五、社會工作人員:指於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入出院、訪視調查、資源整合相關社會工作之人員。 六、主管人員:指於機構綜理業務之人員。
  2. 2.本辦法所稱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指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於托兒所、托嬰中心、課後托育中心提供兒童教育及保育服務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2條,該法規對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的定義進行了詳細說明。根據該法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包括以下不同類型的人員: 1. 托育人員:在托嬰中心、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教育及保育服務的人員。 範例:在托嬰中心工作的保育人員。 2. 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在早期療育機構提供發展遲緩兒童教育及保育服務的人員。 範例:在早期療育機構擔任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 3. 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在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兒童生活照顧及輔導的人員。 範例:在安置及教養機構工作的生活輔導人員。 4. 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在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少年生活輔導的人員。 範例:在安置及教養機構擔任生活輔導人員。 5. 心理輔導人員:在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兒童、少年及其家庭諮詢輔導的人員。 範例:在心理輔導機構工作的心理輔導人員。 6. 社會工作人員:在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入出院、訪視調查、資源整合等社會工作的人員。 範例:在兒童福利機構擔任社會工作人員。 7. 主管人員:負責機構綜合管理業務的人員。 範例:在兒童福利機構擔任主管人員。 此外,根據該法條的第二項,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指在托兒所、托嬰中心、課後托育中心提供兒童教育及保育服務的人員(該條已於民國101年5月30日修正施行前的法規)。 參考資料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修正(最新修訂日期:民國108年5月13日)

  • 所稱名詞
  • 少年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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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專業人員,其定義如下: 一、托育人員:指於托嬰中心、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