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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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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專業人員,其定義如下: 一、托育人員:指於托嬰中心、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教育及保育之人員。 二、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指於早期療育機構提供發展遲緩兒童教育及保育之人員。 三、保育輔導人員、助理保育輔導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生活照顧及輔導之人員。 四、心理輔導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兒童、少年及其家庭諮詢輔導之人員。 五、社會工作人員:指於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入出院、訪視調查、資源整合相關社會工作之人員。 六、主管人員:指於機構綜理業務之人員。
  2. 2.本辦法所稱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指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於托兒所、托嬰中心、課後托育中心提供兒童教育及保育服務者。

深度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2條,該法規對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的定義進行了詳細說明。根據該法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包括以下不同類型的人員: 1. 托育人員:在托嬰中心、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教育及保育服務的人員。 範例:在托嬰中心工作的保育人員。 2. 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在早期療育機構提供發展遲緩兒童教育及保育服務的人員。 範例:在早期療育機構擔任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 3. 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在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兒童生活照顧及輔導的人員。 範例:在安置及教養機構工作的生活輔導人員。 4. 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在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少年生活輔導的人員。 範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所稱名詞
  • 少年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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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專業人員,其定義如下: 一、托育人員:指於托嬰中心、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