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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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人員應為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托育人員技術士證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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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3條,托育人員必須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 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托育人員技術士證者。 2.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者。 依據第一項規定,托育人員可以通過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者在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托育人員技術士證來符合資格要求。而根據第二項規定,具備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的人員也可以符合資格要求。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在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則該人就符合第一項規定的資格要求。如果另一個人在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學程畢業後,也可以符合第二項規定的資格要求。 參考資料: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106年10月修正)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110年12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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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