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主管機關為瞭解殘障福利機構之狀況,得隨時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之。 殘障福利機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一、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者。 二、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三、董事會之決議顯屬不當者。 四、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者。五、隱匿財務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稽核者。 六、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七、未依規定或未經主管機關核可收費者。 八、經費開支浮濫者。 殘障福利機構於收到主管機關改善通知後,如未依限改善者,主管機關得予停辦或撤銷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9條,主管機關對於殘障福利機構有權瞭解其業務及財務狀況,包括隨時通知機構提交業務及財務報告,並有權指派人員進行查核。若殘障福利機構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董事會決議不當、財務收支未取合法憑證、未公開捐款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隱匿財務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稽核、提供不實陳報、未依規定收費或未經核可收費、經費開支浮濫等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若機構未依限期改善,主管機關有權停辦或撤銷其許可。這些規定為了確保殘障福利機構的合法運作,保障相關人員的權益。 參考資料: - 《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9條 - 該條款之參考範例:若某殘障福利機構未按照法令要求提交業務及財務報告,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改善,但機構未改善,主管機關則有權停辦或撤銷其許可。
- 主管機關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