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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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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機構之資深及優良工作人員,各級主管機關應予公開表揚,並發獎金或其他獎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8條規定,在殘障福利機構的資深及優良工作人員表現優異時,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公開表揚,並核發獎金或其他獎勵。根據這項法規,在殘障福利機構的工作人員展現出卓越的表現時,主管機關有責任公開表揚這些工作人員的成就並予以獎勵,這些獎勵可以是獎金或其他形式的獎品。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鼓勵殘障福利機構的工作人員保持優良的表現。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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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 18 條規定:「殘障福利機構之資深及優良工作人員,各級主管機關應予公開表揚,並核發獎金或其他獎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