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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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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機構依前條規定獎勵者,應依規定用途使用獎勵款,並詳細列帳;其有違反者,主管機關得追回獎勵款。 依前項規定增置之財產,應列入機構財產管理,以備主管機關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7條的規定,如果殘障福利機構在使用獎勵款項時有違反規定的情況,主管機關有權追回獎勵款項。另外,依照前項規定增加的財產應該列入機構的財產管理中,以供主管機關檢查核算。 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7條規定了殘障福利機構依法獎勵的情形,並要求機構使用獎勵款項時應遵守相關規定,並詳細列帳。如果機構違反了這些規定,主管機關有權追回獎勵款項。此外,當殘障福利機構根據前項規定增加財產時,這些財產應該被納入機構的財產管理範圍內,以供主管機關審核。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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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 17 條規定:「殘障福利機構依前條規定獎勵者,應依規定用途使用獎勵款,並詳細列帳;其有違反者,主管機關得追回獎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