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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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7條的規定,如果殘障福利機構在使用獎勵款項時有違反規定的情況,主管機關有權追回獎勵款項。另外,依照前項規定增加的財產應該列入機構的財產管理中,以供主管機關檢查核算。 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7條規定了殘障福利機構依法獎勵的情形,並要求機構使用獎勵款項時應遵守相關規定,並詳細列帳。如果機構違反了這些規定,主管機關有權追回獎勵款項。此外,當殘障福利機構根據前項規定增加財產時,這些財產應該被納入機構的財產管理範圍內,以供主管機關審核。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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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