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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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機構辦理績效卓著者,由各級主管機關以左列方式獎勵之: 一、補助機構工作人員之服務費。 二、補助機構興建或改善房舍建築。 三、補助機構充實器材、設備。 四、補助辦理各項富有意義之殘障福利活動。 五、補助促進殘障福利發展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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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6條規定了殘障福利機構獲得績效獎勵的方式,包括以下五種方式: 一、補助機構工作人員的服務費。 二、補助機構興建或改善房舍建築。 三、補助機構充實器材和設備。 四、補助辦理各項具意義的殘障福利活動。 五、補助促進殘障福利發展的研究。 根據資料中所提到的殘障福利機構辦理績效獎勵,可以了解到這些機構為了提供更好的殘障福利服務,可以獲得政府的支持和補助。這樣的補助可以用來支付機構工作人員的服務費,建造或改善機構的房舍建築,購買和更新器材和設備,舉辦有意義的福利活動,以及進行促進殘障福利發展的研究。 參考資料: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35)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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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