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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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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機構之名稱,除應標明其業務性質外,其由中央、省 (市) 或縣(市) 設立者,應冠以國立、省 (市) 立或縣 (市) 立字樣,其由民間設立者,冠以私立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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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殘障福利機構的名稱應該除了標明其業務性質外,由中央、省(市)或縣(市)設立的應冠以「國立」、「省(市)立」或「縣(市)立」字樣,由民間設立的應冠以「私立」二字。 例如,國家殘障福利中心為一個由中央政府設立的殘障福利機構,其名稱中標明了其業務性質,同時加上「國立」字樣來顯示其由中央設立的身份。另一個例子是某省立殘障之家,它是由某個省(市)政府設立的機構,在名稱中加入了「省立」字樣以表示其由省(市)政府設立的身份。

  • 福利機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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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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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 2 條規定:「殘障福利機構之名稱,除應標明其業務性質外,其由中央、省 (市) 或縣(市) 設立者,應冠以國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