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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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辦理殘障福利事業之私立殘障福利機構,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並於許可設立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有關法令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不對外募捐、接受補助或享受租稅減免者,得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殘障福利機構,如有對外募捐、接受補助或享受租稅減免時,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逾期未辦理者,主管機關得予停辦或撤銷其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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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問題的參考資料,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4條有以下規定:私立殘障福利機構在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後,應在許可設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除非該機構不對外募捐、接受補助或享受租稅減免。如果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的私立殘障福利機構在對外募捐、接受補助或享受租稅減免時,應在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逾期未辦理登記的話,主管機關有權停辦或撤銷其設立許可。 參考資料: - 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全文。(最新版本)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法人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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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