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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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合作社之選舉或罷免,指合作社選舉或罷免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會主席及監事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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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2條,該法規定所謂的合作社選舉或罷免,是指選舉或罷免合作社的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會主席及監事會主席。這意味著該法規定了合作社中各個職位的選舉與罷免程序。根據惠安縣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草案,第2條規定如下:「合作社選舉或罷免應依法於每屆理事會職務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前舉行。基層合作社經縣市、區建設主管機關核准後,社員可成立法人或普通型合作社,並訂立適當章程,選舉或罷免社員代表、理事、監事及理事會主席及其他主管組織。選舉及罷免各有不同的程序與規定,請積極查詢相關法規或諮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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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