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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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作社之選舉或罷免,應以會議並採投票方式為之。但社員代表之選舉或罷免,得經理事會決議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採非會議方式辦理;採通訊投票或電子投票者,應另於章程規定,其辦理辦法應包含選舉之通知、選務人員、投票規則及認定、開票、選舉爭議、當選人之通知、公告等事項,由理事會提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後辦理。
- 2.前項會議之出席人數須有應出席人數之過半數;其應出席人數,指具出席該次會議資格者之總人數。
- 3.合作社之選舉會議未達法定出席人數流會者,應於十五日內重新召開會議選舉。
- 4.前項重新召開選舉會議人數,得依章程規定以實際出席人數開會選舉;其實際出席人數應有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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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3條規定了合作社選舉或罷免的相關內容。根據該條款的第1項,合作社的選舉或罷免應以會議並採投票方式進行。然而,社員代表的選舉或罷免,則可以經由理事會的決議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採非會議方式辦理。而採取通訊投票或電子投票的方式進行的選舉,應在章程中另行規定,必須包含選舉的通知、選務人員、投票規則和認定、開票、選舉爭議、當選人通知、公告等事項。理事會應提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後辦理。 根據該條款的第2項,會議的出席人數必須超過應出席人數的過半數。而應出席人數指的是具有該次會議出席資格的社員總人數。 根據該條款的第3項,如果合作社的選舉會議未達到法定的出席人數,則應在十五日內重新召開會議進行選舉。 根據該條款的第4項,重新召開的選舉會議的人數可以根據章程的規定以實際出席人數進行選舉,而實際出席人數應該超過應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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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