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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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作社社員人數超過二百人時,得依章程規定,分組選舉社員代表,出席社員代表大會。但章程未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得分組辦理。
- 2.前項代表名額以社員人數百分之十為原則。但其最低人數為五十一人,最高人數為一百九十九人。
- 3.合作社得置候補社員代表,其名額不得超過社員代表名額三分之一。但分組社員代表名額未達三人時,得置候補社員代表一人。
- 4.合作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或合作社聯合社出席上級聯合社之代表,應具社員資格,其產生方式得於章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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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4條規定了合作社選舉代表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款的四項規定: 1. 當合作社社員人數超過200人時,可以根據章程的規定分組進行社員代表的選舉。如果章程沒有相關規定,但經主管機關核准,也可以分組選舉。 2. 代表名額根據社員人數的百分之十原則訂定,但最低人數不能少於51人,最高人數不能超過199人。 3. 合作社可以設置候補社員代表,其名額不能超過社員代表名額的三分之一。但如果分組社員代表名額不足三人,則可以設置一名候補社員代表。 4. 合作社派出聯合社的代表或合作社聯合社派出上級聯合社的代表,必須具備社員資格,產生方式可以在章程中定明。 參考資料: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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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