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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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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合作社理事、監事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其名額依下列規定: 一、合作社之理事至少三人,在縣(市)以下合作社不得超過十五人,在省(市)合作社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在全國性合作社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二、合作社之監事至少三人。但超過三人時,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2. 2.合作社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5條的規定,合作社的理事和監事都是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根據下列規定,理事的名額至少需要三個人,縣(市)以下的合作社不得超過十五個人,省(市)的合作社不得超過二十五個人,全國性的合作社不得超過三十五個人。監事的名額也至少需要三個人,但超過三人時,監事的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的三分之一。此外,合作社還可以設置候補理事和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和監事名額的三分之一。 參考資料: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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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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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5 條規定:「合作社理事、監事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其名額依下列規定: 一、合作社之理事至少三人,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