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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合作社理事、監事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其名額依下列規定: 一、合作社之理事至少三人,在縣(市)以下合作社不得超過十五人,在省(市)合作社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在全國性合作社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二、合作社之監事至少三人。但超過三人時,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2. 合作社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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