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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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作社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由理事、監事分別於理事會、監事會互選之,並以得票超過出席人數半數者為當選。無人超過半數時,就得票最多及次多者再行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本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籤者,由會議主席代為抽定。
- 2.前項理事會、監事會由原任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分別於理事、監事選出後十五日內召集之;許可設立中之合作社,由籌備會主任委員召集之。屆期不召集時,由得票最多之理事、監事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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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6條的規定,合作社的理事會主席和監事會主席是由理事和監事互選產生的。當選的標準是得票數超過出席人數的一半。如果沒有人達到一半,那麼得票數最多和次多的候選人將進行再次投票,得票數較多者被當選。如果票數相同,則通過抽籤決定。如果候選人不在場,或者在場卻拒絕抽籤三次,那麼會議主席代為抽籤。 舉一個相關的範例,合作社的理事會進行選舉,共有5名候選人參加。在第一輪投票中,候選人A得到了3票,候選人B得到了2票。因為候選人A的得票數超過出席人數的一半,所以候選人A當選為理事會主席。候選人B則成為理事會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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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