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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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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經遞補後,理事、監事人數仍未達章程規定名額半數時,應召開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補選。
  2. 2.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出缺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分別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補選之。但出缺時所遺任期未滿六個月者,得分別由理事、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3. 3.社員代表出缺,由候補社員代表依次遞補;經遞補後,社員代表人數仍未達章程規定名額半數或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最低人數時,應即辦理補選。
  4. 4.前三項之遞補及補選者,以同一任期為其任期。
  5. 5.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候補社員代表以書面向合作社聲明放棄遞補者,喪失其候補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7條的規定,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根據第1項,當理事或監事缺少時,應由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按照順序依次遞補。如果經遞補後,理事或監事的人數仍未達到章程規定的一半時,應召開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進行補選。這意味著在理事或監事缺缺時,候補人會按照順序填補空缺位置。如果這些遞補人數目還不足以滿足章程規定的人數要求,則需要進行補選。 2. 根據第2項,當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缺缺時,應在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議進行補選。然而,如果出缺時剩餘任期不足六個月,則可以由理事或監事互推一人代理職位。 3. 根據第3項,當社員代表缺缺時,應由候補社員代表按照順序進行遞補。如果經遞補後,社員代表的人數仍未達到章程規定的一半或根據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最低人數,則應立即進行補選。 4. 根據第4項,前三項遞補或補選的人,在相同的任期內擔任該職位。 5. 根據第5項,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和候補社員代表可以以書面形式聲明放棄遞補的權利,但這樣一來就會失去候補資格。 這些解釋是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7條的具體規定得出的,該解釋可以用作指導合作社選舉和遞補過程的參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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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7 條規定:「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經遞補後,理事、監事人數仍未達章程規定名額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