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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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7條的規定,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根據第1項,當理事或監事缺少時,應由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按照順序依次遞補。如果經遞補後,理事或監事的人數仍未達到章程規定的一半時,應召開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進行補選。這意味著在理事或監事缺缺時,候補人會按照順序填補空缺位置。如果這些遞補人數目還不足以滿足章程規定的人數要求,則需要進行補選。 2. 根據第2項,當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缺缺時,應在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議進行補選。然而,如果出缺時剩餘任期不足六個月,則可以由理事或監事互推一人代理職位。 3. 根據第3項,當社員代表缺缺時,應由候補社員代表按照順序進行遞補。如果經遞補後,社員代表的人數仍未達到章程規定的一半或根據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最低人數,則應立即進行補選。 4. 根據第4項,前三項遞補或補選的人,在相同的任期內擔任該職位。 5. 根據第5項,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和候補社員代表可以以書面形式聲明放棄遞補的權利,但這樣一來就會失去候補資格。 這些解釋是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7條的具體規定得出的,該解釋可以用作指導合作社選舉和遞補過程的參考。
- 代表人名詞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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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