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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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理事、監事或社員代表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辭職書送達合作社社址所在地時,即生效力,由候補人員依次遞補。
- 2.辭職人員原辦理之任務工作,應完成交接事宜。交接、辭職及遞補情形,應於會議提出報告案。
- 3.第一項辭職生效後,不得在同一任期內再行當選原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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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8條的規定,合作社的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理事、監事或社員代表辭職時,必須以書面形式辭職,當辭職書送達合作社所在地時,即生效力。而候補人員則依次遞補原辭職的職位。辭職人員辦理的任務工作應該完成交接事宜。發生辭職、交接和遞補的情況,應該在會議中提出報告。根據第一項辭職生效後,辭職人員在同一任期內不得再次當選原職。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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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