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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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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理事、監事或社員代表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辭職書送達合作社社址所在地時,即生效力,由候補人員依次遞補。
  2. 2.辭職人員原辦理之任務工作,應完成交接事宜。交接、辭職及遞補情形,應於會議提出報告案。
  3. 3.第一項辭職生效後,不得在同一任期內再行當選原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8條的規定,合作社的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理事、監事或社員代表辭職時,必須以書面形式辭職,當辭職書送達合作社所在地時,即生效力。而候補人員則依次遞補原辭職的職位。辭職人員辦理的任務工作應該完成交接事宜。發生辭職、交接和遞補的情況,應該在會議中提出報告。根據第一項辭職生效後,辭職人員在同一任期內不得再次當選原職。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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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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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8 條規定:「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理事、監事或社員代表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辭職書送達合作社社址所在地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