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合作社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三人以下時,採無記名單記法;超過三人時,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限制連記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但社員代表之選舉,得依章程規定,採無記名單記法。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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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三人以下時,採無記名單記法;超過三人時,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限制連記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但社員代表之選舉,得依章程規定,採無記名單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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