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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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三人以下時,採無記名單記法;超過三人時,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限制連記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但社員代表之選舉,得依章程規定,採無記名單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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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9條,合作社的選舉方法取決於應選出的名額。如果應選出的名額為三人以下,則採取無記名單記法。如果應選出的名額超過三人,則採取無記名限制連記法,並限制連記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名額的二分之一。然而,對於社員代表的選舉,可以根據章程的規定採取無記名單記法。 例如,在一個合作社中,應選出的理事會成員名額為四人,則根據該法條,採取無記名限制連記法,限制連記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名額的二分之一,即不得超過二人。這意味著每個選民可以選擇最多兩位候選人。而對於社員代表的選舉,如果章程規定採取無記名單記法,則選民在選舉時不需要公開指明所選的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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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