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 1.合作社理事、監事或社員代表之選舉,除章程另有規定、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外,得經社務會之決議,提出候選人參考名單,其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並考量性別平等。但候選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
- 2.前項候選人以其所屬社員或社員代表為限。
- 3.創立會之選舉,其候選人參考名單,由籌備會決議提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10條,合作社的理事、監事或社員代表的選舉,除非章程另有規定、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外,可以由社務會提出候選人參考名單。這個名單上的候選人數量應該超過應選出的名額,並且應考慮性別平等。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候選人只能來自參考名單上列出的人。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合作社需要選舉3名理事,社務會可以提出超過3名的候選人參考名單,並且要考慮讓男女候選人數量平等。然而,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也可以選擇從參考名單以外的人中選舉理事,只要他們是該合作社的社員或社員代表。這個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公平性和多元性,讓選舉過程更加開放。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