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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合作社應於社員代表、理事或監事任期屆滿三個月前,由理事會推定理事若干人,成立社員社籍清查小組,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辦理下列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工作: 一、查對校正原有社員或社員代表名冊。 二、將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完畢後之合格社員、出社社員及準社員,分別列冊,提送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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