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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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應於社員代表、理事或監事任期屆滿三個月前,由理事會推定理事若干人,成立社員社籍清查小組,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辦理下列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工作: 一、查對校正原有社員或社員代表名冊。 二、將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完畢後之合格社員、出社社員及準社員,分別列冊,提送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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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11條的規定,合作社在社員代表、理事或監事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應成立一個社員社籍清查小組,並推選一人擔任召集人,負責進行社員社籍的清查整理工作。該工作包括對原有社員或社員代表名冊進行校正,並將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完畢之合格社員、出社社員和準社員分別列冊,最後提交給合作社進行相關處理。 例如,一個合作社的社員代表的任期即將屆滿,合作社根據該條規定成立了一個社員社籍清查小組,並由一名理事擔任召集人。該小組進行了對原有社員名冊的校對工作,確保社員名冊的準確性。同時,他們根據清查結果,將合格的社員、出社的社員和準社員分別列冊,然後提交給合作社進行相關的處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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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