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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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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應於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完畢後,將合格社員、出社社員及準社員名冊,連同候選人登記之日期、方法,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告十五日,並報請
主管機關
備查。
前項公告應於合作社選舉投票日六十日前為之,對社籍有
異議
之社員,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合作社請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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