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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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12條,合作社在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完畢後,應將合格社員、出社社員及準社員名冊,連同候選人登記之日期、方法,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告十五日,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此公告應在合作社選舉投票日的六十天前進行,如果對於社籍有異議的社員,可以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方式向合作社提出更正申請。
- 主管機關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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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