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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合作社應於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完畢後,將合格社員、出社社員及準社員名冊,連同候選人登記之日期、方法,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告十五日,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公告應於合作社選舉投票日六十日前為之,對社籍有異議之社員,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合作社請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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