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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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公告日後入社之社員,經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亦不得行使當屆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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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13條規定,在公告日之後入社的社員,即使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也不得行使當屆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在合作社的選舉公告日之後加入該社,即使他在之後辦理了合作社的變更登記手續,他在當屆選舉中就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罷免權。
- 變更登記名詞
-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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