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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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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分組舉行選舉會議選舉社員代表時,社員於合作社社員名冊公告日後,住址變更者,仍應回原地開會投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合作社進行分組舉行選舉會議選舉社員代表時,如果社員的住址在合作社社員名冊公告之後有變更,社員仍應回原地參加開會並投票。這意味著即使社員的住址變更了,他們仍然要回到原來的地方參加開會和投票。例如,如果一個合作社公告了社員名冊,然後有一位社員搬家了,但他仍然需要回到原來的地方參加選舉會議並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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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14 條規定:「合作社分組舉行選舉會議選舉社員代表時,社員於合作社社員名冊公告日後,住址變更者,仍應回原地開會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