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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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分組舉行選舉會議選舉社員代表時,社員於合作社社員名冊公告日後,住址變更者,仍應回原地開會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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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合作社進行分組舉行選舉會議選舉社員代表時,如果社員的住址在合作社社員名冊公告之後有變更,社員仍應回原地參加開會並投票。這意味著即使社員的住址變更了,他們仍然要回到原來的地方參加開會和投票。例如,如果一個合作社公告了社員名冊,然後有一位社員搬家了,但他仍然需要回到原來的地方參加選舉會議並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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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