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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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之選舉,在發票前應由會議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布停止辦理報到,並當場說明選舉之屆次、職稱、出席人數、應選出名額、選舉方法、無效票之認定、投票截止時間及選務人員之職責等有關選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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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21條的規定,合作社選舉在發票前,應由會議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布停止辦理報到,並當場說明以下選舉注意事項: 1. 選舉的屆次 2. 應選出的職稱 3. 出席人數 4. 選舉方法 5. 無效票的認定方式 6. 投票截止時間 7. 選務人員的職責 這些注意事項的宣布和說明有助於確保選舉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下為適用於合作社選舉的範例: 舉例:某合作社舉行年度理事選舉,會議主席在開始選舉前宣布停止辦理報到,並當場說明該次選舉為第17屆,需選出5位理事職位,共有50位社員出席,選拔方式為遞補式投票,每位社員僅有一張選舉票,無效票將根據特定規定判定,選舉截止時間為下午5點,選務人員的職責為確保選舉的順利進行,以及詳盡記錄投票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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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