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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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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時,應由出席會議人員互推或由會議主席指定若干人為選務人員,辦理投票及開票事務。
前項選務人員包括發票員、唱票員、記票員、監票員及代書人。
經依
第十八條第二項
規定公告之候選人,不得兼任選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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