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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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作社選舉時,應由出席會議人員互推或由會議主席指定若干人為選務人員,辦理投票及開票事務。
- 2.前項選務人員包括發票員、唱票員、記票員、監票員及代書人。
- 3.經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候選人,不得兼任選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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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20條,合作社選舉時,應由出席會議人員互推或由會議主席指定若干人為選務人員,辦理投票及開票事務。選務人員包括發票員、唱票員、記票員、監票員及代書人。根據法規,候選人不能兼任選務人員。 參考資料: -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20條 - 中華民國司法院的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
- 第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1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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