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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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作社應於舉行選舉日之七日前,將選舉種類、時間、地點、應選名額、候補名額及選舉方式等公告,並以書面分別通知應出席人員,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2.合作社之選舉採登記候選方式者,應公告候選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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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18條規定如下: 1. 合作社在舉行選舉前七天內,必須公告選舉的種類、時間、地點、應選名額、候補名額以及選舉方式等內容,而且要以書面形式通知應出席的人員,同時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供備查。 2. 若合作社的選舉方式採取登記候選人的方式,就必須公告候選人名單。 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18條的規定,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合作社打算舉行選舉,他們必須在選舉前七天公開告知選舉種類、時間、地點、應選名額、候補名額以及選舉方式等相關資訊。而且,合作社也需要以書面通知應出席的人員,同時將相關文件提交給主管機關供備查。如果選舉採取登記候選人的方式,合作社也必須公告候選人名單。 資料來源: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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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