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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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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應於舉行選舉日之七日前,將選舉種類、時間、地點、應選名額、候補名額及選舉方式等公告,並以書面分別通知應出席人員,報請
主管機關
備查。
合作社之選舉採登記候選方式者,應公告候選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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