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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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17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款進行逐條釋義: 1. 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應於候選人登記截止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不合格者,合作社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本人。有異議者,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檢附有關書證以書面申請複審,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這一條款規定了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在指定時間內完成審查工作的責任。如果某個候選人未通過審查,合作社應以書面向該候選人說明原因。候選人若對此有異議,則應在接到通知後的三天內,以書面形式提交相關文件並申請複審。這是一次性的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例如,假設某合作社在候選人登記截止後的七天內完成了對候選人的資格審查。他們發現一位候選人未通過審查,合作社將以書面形式向該候選人解釋不合格的理由。該候選人在接到通知後的三天內提交了複審申請,並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證據。 2. 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接獲複審申請時,應於三日內審查完成,並通知本人。經複審決定者,不得再行異議。 這一條款規定了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在接到複審申請後的三天內應完成審查工作並通知該候選人。若經複審後做出了決定,該候選人就不能再提出異議。 例如,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在接到複審申請後的三天內完成了審查工作,並通知了該候選人。經過複審後,決定確定,候選人不得再提出任何異議。 3. 候選人資格審查確定後,應由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抽籤排定合格候選人先後次序,造具名單,以書面通知候選人。 根據這一條款的規定,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在確定候選人資格審查後,應該進行抽籤以決定候選人的先後次序,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候選人。 例如,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在確定候選人資格後,進行了抽籤,決定了候選人的先後次序。他們將以書面形式通知候選人,告知他們的先後次序。 參考資料: -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時間:2019/04/16)
- 異議名詞
- 書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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