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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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符合候選人資格之社員或社員代表,應於受理候選人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合作社申請候選人登記。
- 2.前項登記應檢具社員或社員代表三人以上之書面連署推薦書,每一社員或社員代表對每一類候選人之連署推薦以一人為限。同一社員或社員代表不得同時被推薦為理事及監事候選人。
- 3.合作社應由社務會指定社員或社員代表三人以上成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但申請候選人登記者,不得擔任資格審查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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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合作社选举罢免办法第16条的规定,回答如下: 1. 符合候选人资格的社员或社员代表,在受理候选人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向合作社申请候选人登记。这意味着候选人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向合作社申请登记,才能成为合法候选人。 2. 前项登记应檢具社员或社员代表三人以上之書面連署推薦書,每一社员或社员代表对每一类候选人之连署推荐以一人为限。这意味着每个社员或社员代表最多只能推荐一个候选人,并且需要至少三个社员或社员代表的书面连署推荐。 3. 合作社应由社务会指定社员或社员代表三人以上成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小组。但申请候选人登记者,不得担任资格审查小组成员。这意味着成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小组的责任落在社务会上,而申请登记为候选人的人不能担任资格审查小组成员,以确保公正审查候选人的资格。示例如下: 根据該項規定,當社員或社員代表欲參選時,需向合作社提出登記申請,並附上至少三名社員或社員代表的連署推薦書。每一社員或社員代表只能推薦一名候選人,且同一社員或社員代表不得同時推薦理事及監事候選人。之後,合作社將指定由社務會成立資格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但申請人本身不得擔任審查小組成員。这样,合作社能夠确保候选人的资格符合规定,并确保審查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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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