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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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作社應依規定格式自行印製選舉票,載明合作社名稱、選舉屆次、職稱及年、月、日,由理事會或籌備會就下列方式,擇一採用: 一、按應選出名額或限制連記名額劃定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 二、將候選人或全體被選舉人姓名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 三、將候選人參考名單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或限制連記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
- 2.選舉票應加蓋合作社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簽章後,始生效力。召開創立會時,蓋用籌備會戳記及由召集人簽章。但情形特殊無法蓋用圖記、戳記或簽章時,經會議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選出一人協同會議主席共同簽章者,亦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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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19條規定了選舉票的格式要求和有效性。根據該條,合作社應依規定格式自行印製選舉票,並要在選舉票上載明合作社名稱、選舉屆次、職稱及年、月、日。而蓋有合作社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簽章後的選舉票才具有有效性。如果在特殊情況下無法蓋用圖記、戳記或簽章,則可以經會議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選出一人協同會議主席共同簽章。下列是一個相關範例:在合作社進行選舉時,選舉票上必須載明合作社的相關資訊並蓋上監事簽章。如果在不同情況下無法蓋上簽章,則需要取得會議出席人數過半數的同意,由一人協同會議主席一起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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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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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