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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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作社社員或社員代表行使選舉權時,應出示社員證或身分證明文件,經核與社員名冊相符,於本人名下簽名或蓋章,領取選舉票。
- 2.合作社社員或聯合社之社員代表不能出席會議行使選舉權時,得以委託書委託其他社員或同社其他代表代理之,每一受託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但社員代表之選舉非採會議方式或依章程規定採通訊投票或電子投票辦理者,不得委託代理。
- 3.前項受託人應繳交委託書,並於領取選舉票時登記其姓名。
- 4.委託人於發票前親自出席會議者,應以書面終止委託,並辦理報到後,行使本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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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23 條規定了在合作社選舉中社員和社員代表行使選舉權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一項,社員或社員代表在行使選舉權時應出示社員證或身分證明文件,確認與社員名冊一致,並在本人名下簽名或蓋章,才能領取選舉票。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位社員想要參與選舉,他需要出示有效的社員證或身分證明文件,以確認他是該社員名冊中的一員,然後在票面上簽名或蓋章,才能領取選舉票。 根據第二項,如果社員或聯合社的社員代表無法親自參加會議行使選舉權,可以透過委託書委託其他社員或同社其他代表代理。每個受託人只能接受一人的委託。然而,如果社員代表的選舉不採用會議方式,或根據章程採用通訊投票或電子投票的方式進行,則不能委託代理。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社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會議,他可以透過委託書委託另一位社員代表來代理他的選舉權,但每個受託人只能接受一位社員代表的委託。 根據第三項,受託人應提交委託書,並在領取選舉票時登記自己的姓名。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社員代表委託另一位社員代表代理他的選舉權,受託人需要提交委託書,同時在領取選舉票時登記自己的姓名。 根據第四項,在發票前親自出席會議的委託人,應以書面方式終止委託,並在報到後行使自己的選舉權利。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社員代表在發票前親自出席了會議,他需要以書面方式終止委託,然後在報到後行使自己的選舉權利。
- 核與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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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