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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規定各項通知之送達,以社員名冊所登記地址為其送達地址。
  2. 通知送達,應以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為憑,並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公示送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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