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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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51 條,我可以進行如下釋義: 1. 第 51 條規定,該辦法所提到的各項通知的送達,應以該社員在社員名冊登記的地址為准。這意味著,合作社在進行相關通知時必須根據社員名冊上所登記的地址進行送達。 2. 第 51 條也提到,通知的送達應以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作為證據,並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公示送達的相關規定。這表示,在進行送達時,合作社應該使用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來確認送達的成效,並且必須遵守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公示送達的規定。 根據以上釋義,該法條的兩項款式有提到送達地址以及送達證據的要求。合作社在進行通知時,必須確保使用社員名冊所登記的地址進行送達,並且必須保留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作為送達的證據。這樣才能符合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51 條的要求。 資料來源: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送達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公示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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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