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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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之罷免案,在未提出會議前,得由原簽署人全體同意撤回之;提出會議後,應得原簽署人全體同意,並應由會議主席徵詢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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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50 條規定,在提出罷免案之前,若原簽署人全部同意,可以撤回罷免案;在提出罷免案之後,需要原簽署人全部同意,且會議主席得徵詢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方可撤銷罷免案。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有人提出對某一個合作社成員的罷免案,但在提出會議前,原簽署人全體同意撤回了該罷免案。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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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