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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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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罷免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同時圈寫同意罷免及不同意罷免。 三、圈寫位置不能辨別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 四、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事。
  2. 2.被罷免人在二人以上時,前項各款屬部分性質者,該部分無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49 條,罷免票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則為無效: 1. 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2. 同時圈寫同意罷免及不同意罷免。 3. 圈寫位置不能辨別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 4. 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事。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無法確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49 條中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和舉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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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49 條規定:「罷免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同時圈寫同意罷免及不同意罷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