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4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罷免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未依
第四十七條
規定辦理。 二、同時圈寫同意罷免及不同意罷免。 三、圈寫位置不能辨別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 四、有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情事。
被罷免人在二人以上時,前項各款屬部分性質者,該部分無效。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