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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罷免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同時圈寫同意罷免及不同意罷免。 三、圈寫位置不能辨別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 四、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事。
  2. 被罷免人在二人以上時,前項各款屬部分性質者,該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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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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