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合作社應依規定格式自行印製罷免票,並加蓋合作社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簽章後,始生效力。但情形特殊無法蓋用圖記或簽章時,經會議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選出一人協同會議主席共同簽章者,亦生效力。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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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應依規定格式自行印製罷免票,並加蓋合作社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簽章後,始生效力。但情形特殊無法蓋用圖記或簽章時,經會議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選出一人協同會議主席共同簽章者,亦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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