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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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應依規定格式自行印製罷免票,並加蓋合作社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簽章後,始生效力。但情形特殊無法蓋用圖記或簽章時,經會議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選出一人協同會議主席共同簽章者,亦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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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47條規定,合作社在進行罷免選舉時,應自行印製符合規定格式的罷免票。罷免票必須加蓋合作社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的監事簽章,才具有生效力。然而,若情況特殊無法蓋用圖記或簽章時,可經由會議出席人數過半數的同意,選出一人與會議主席共同簽章,此簽章也具有生效力。 範例:假設一個合作社在進行罷免選舉時,由於特殊情況下無法使用原有的圖記或簽章,會議中過半數的社員同意選出一人與會議主席共同簽章的方式,此簽章按照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47條的規定,即可生效,並視為合法的罷免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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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