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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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辦理罷免事務,準用本辦法有關選舉事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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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48條,合作社在辦理罷免事務時,可以適用本辦法中與選舉事務相關的規定。 根據參考法條《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24、26、30、37 條 (83.08.10)》的規定,合作社在選舉事務中需要遵守相應的程序和規則。 例如,根据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24條,合作社在進行選舉時應當遵循相關的召集程序和決議方法。如果在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上違反法令或章程,社員可以在決議後三個月內向法院申請撤銷該決議。 另外,根据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30條,合作社在進行選舉時,每一社員僅有一表決權。這意味著每位社員在選舉中只能投一張票,並且不能重覆投票。如果發現有社員重覆投票的情況,這可能違反一人一票的原則。 這些初步的解釋是基於所提供的引用法條和參考資料,以及一般法學知識。然而,詳細的理解和解釋可能需要參考更多相關的法律文件和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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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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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