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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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經罷免後,在同一任期內不得再行當選原職。罷免案經否決者,在同一任期內對同一被申請罷免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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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46條,合作社的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在同一任期內經過罷免後,不得再次當選原職。而如果罷免案被否決,則在同一任期內對同一個被申請罷免的人不得再以同一個理由提出罷免。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裁判書17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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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