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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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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圈寫之被選舉人超出應選出名額或限制連記名額。 三、圈寫之被選舉人姓名與社員名冊不符。 四、圈寫之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 五、圈寫後經塗改。 六、書寫字跡模糊不能辨識。 七、污染致不能辨別。 八、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但被選舉人有二人以上同姓名,在下端註明區別者,不在此限。 九、附有暗號作用。 十、簽名、蓋章或捺指模。 十一、用鉛筆圈寫。 十二、撕破不完整。 十三、完全空白。
  2. 2.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屬部分性質者,該部分無效。
  3. 3.前二項無效票之認定有疑義時,由會議主席及監票員會商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31條,選舉票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將被視為無效: 1. 未依第19條規定辦理選舉票者。 2. 圈寫超過應選出名額或限制連記名額之被選舉人。 3. 被選舉人姓名與社員名冊不符。 4. 圈寫位置無法辨別為何人。 5. 圈寫後經塗改。 6. 書寫字跡模糊不能辨識。 7. 污染致無法辨別。 8. 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但如果被選舉人有二人以上同姓名,在下端註明區別者,不在此限。 9. 附有暗號作用。 10. 簽名、蓋章或捺指模。 11. 用鉛筆圈寫。 12. 撕破不完整。 13. 完全空白。 其中,第三款至第六款屬於部分性質的無效票,該部分將被視為無效。若對前兩項無效票的認定有任何疑義,則由會議主席和監票員進行商討並作出決定。 以下是一些相關的參考資料: 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31條的規定,選舉票必須遵守該法條中所列出的情事,否則將被視為無效票。例如,如果選舉票經過塗改、污染致無法辨別、添加其他文字或符號,或是使用鉛筆圈選,則都會被視為無效票。此外,如果選舉票未依照規定辦理或是圈寫之被選舉人超出應選出名額或限制連記名額,也會被視為無效票。根據該法條的解釋,這些無效票將不會被計入選舉結果中。 以上是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31條及相關資料所進行的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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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31 條規定:「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圈寫之被選舉人超出應選出名額或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