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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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之選舉,發覺有違法舞弊情事時,會議主席得會同監票員宣布將票匭、社員名冊、已投選舉票、用餘選舉票及有關文件加封,報請主管機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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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30條規定,當合作社選舉中發現有違法舞弊情事時,會議主席可以與監票員宣布將票匭、社員名冊、已投選舉票、剩餘選舉票及相關文件加封,報請主管機關核辦。 參考資料: 根據行政院公報第107卷第36期「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了在合作社選舉發現違法舞弊情事時,會議主席可以加封相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辦。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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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