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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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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之選舉,發覺有違法舞弊情事時,會議主席得會同監票員宣布將票匭、社員名冊、已投選舉票、用餘選舉票及有關文件加封,報請主管機關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30條規定,當合作社選舉中發現有違法舞弊情事時,會議主席可以與監票員宣布將票匭、社員名冊、已投選舉票、剩餘選舉票及相關文件加封,報請主管機關核辦。 參考資料: 根據行政院公報第107卷第36期「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了在合作社選舉發現違法舞弊情事時,會議主席可以加封相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辦。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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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30 條規定:「合作社之選舉,發覺有違法舞弊情事時,會議主席得會同監票員宣布將票匭、社員名冊、已投選舉票、用餘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