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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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之選舉,經開票完畢後,應由會議主席當場宣布選舉結果,並由會議主席會同監票員將有效票及無效票分別包封,於封口處共同簽名或蓋章,連同社員名冊及用餘選舉票,由合作社保存至任期屆滿為止。選舉會議紀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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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29條,合作社選舉完成後,會議主席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並由會議主席和監票員一同將有效票和無效票分別包封,並在封口處簽名或蓋章。同時,社員名冊和用餘選舉票也應該連同封好的票一起保存,直到任期屆滿。選舉會議的紀錄還應該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上述資料中提到的案例,當時的該合作社選舉過程中,選舉結果已經宣布且無社員提出異議。因此,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29條的規定,會議主席應該將有效票和無效票分別包封並保管。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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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