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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合作社之選舉,經開票完畢後,應由會議主席當場宣布選舉結果,並由會議主席會同監票員將有效票及無效票分別包封,於封口處共同簽名或蓋章,連同社員名冊及用餘選舉票,由合作社保存至任期屆滿為止。選舉會議紀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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