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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合作社之選舉,經截止投票後,應即當場開票。開票時應集中一處先行計投票總數,票數過多時,得分別開票,再行彙計總得票數。
  2. 分組分配社員代表名額者,應分別計算票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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