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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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作社之選舉,經截止投票後,應即當場開票。開票時應集中一處先行核計投票總數,票數過多時,得分別開票,再行彙計總得票數。
- 2.分組分配社員代表名額者,應分別計算票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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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28 條的規定,合作社的選舉應在截止投票後當場開票。開票時應集中一處先行核計投票總數,如果票數過多,則可以分別開票,再行彙計總得票數。此外,如果選舉中有分組分配社員代表名額的情況,也需要分別計算票數。具體的範例需要參考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的相關法規和參考資料。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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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