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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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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之選舉,經投票截止時間後,發票員應即會同監票員清點發出票數,報告會議主席,並將社員名冊及用餘選舉票分別包封,於封口處會同會議主席共同簽名或蓋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27 條規定,在合作社選舉中,投票截止時間之後,發票員應立即與監票員一同清點發出的選票數量,並向會議主席報告。此外,他們還應將社員名冊和用餘選舉票分別封存,并在封口處與會議主席共同簽名或蓋章。 參考資料: 2019年8月29日修訂之「信用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出處:https://reurl.cc/QdD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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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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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27 條規定:「合作社之選舉,經投票截止時間後,發票員應即會同監票員清點發出票數,報告會議主席,並將社員名冊及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