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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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之選舉,經投票截止時間後,發票員應即會同監票員清點發出票數,報告會議主席,並將社員名冊及用餘選舉票分別包封,於封口處會同會議主席共同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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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27 條規定,在合作社選舉中,投票截止時間之後,發票員應立即與監票員一同清點發出的選票數量,並向會議主席報告。此外,他們還應將社員名冊和用餘選舉票分別封存,并在封口處與會議主席共同簽名或蓋章。 參考資料: 2019年8月29日修訂之「信用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出處:https://reurl.cc/QdD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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