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合作社之選舉,選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監票員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報告會議主席,由會議主席予以制止或令其退出,並將事實列入紀錄: 一、妨礙會場秩序或會議之進行。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 三、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圈投選舉票。 四、集體圈寫選舉票或將已圈寫之選舉票明示他人。 五、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圈投。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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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之選舉,選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監票員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報告會議主席,由會議主席予以制止或令其退出,並將事實列入紀錄: 一、妨礙會場秩序或會議之進行。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 三、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圈投選舉票。 四、集體圈寫選舉票或將已圈寫之選舉票明示他人。 五、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圈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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