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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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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之選舉,選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監票員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報告會議主席,由會議主席予以制止或令其退出,並將事實列入紀錄: 一、妨礙會場秩序或會議之進行。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 三、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圈投選舉票。 四、集體圈寫選舉票或將已圈寫之選舉票明示他人。 五、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圈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26條,選舉人在合作社的選舉中,若有以下情況之一,監票員有義務警告該選舉人,若選舉人不服從警告,監票員應向會議主席報告,由會議主席進一步採取制止或要求其退出的措施,並將相關事實記錄在紀錄中: 一、妨礙會場秩序或會議的進行。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 三、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圈投選舉票。 四、集體圈寫選舉票或將已圈寫之選舉票明示他人。 五、未按照第24條的規定進行選舉票的圈寫。 根據此法條,監票員可以對違反上述行為的選舉人進行警告,並報告會議主席執行進一步的制止措施。這些行為的目的是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不當行為影響選舉結果。以下是一個與這條法規有關的範例: 舉例來說,假設在合作社的選舉中,一位選舉人持有武器進入會場,這違反了上述法規中的第二點。在這種情況下,監票員可以對該選舉人進行警告,如果該選舉人不服從警告,監票員可以向會議主席報告,由主席採取進一步的制止措施,例如要求該選舉人退出會場。這樣做可以確保選舉的秩序和安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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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26 條規定:「合作社之選舉,選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監票員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報告會議主席,由會議主席予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