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父母、監護人、被害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 抗告期間,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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