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父母、監護人、被害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2.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3. 抗告期間,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