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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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安置被害人後,應向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尊親屬敘明安置之依據,並告知其應配合事項。但無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尊親屬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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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根據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安置被害人之後,應向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最近尊親屬敘明安置的依據,並告知他們應該配合的事項。然而,如果無法通知到法定代理人或最近尊親屬的情況不受此限制。 根據資料中的描述,該條款是針對處理被害人的安置事宜進行規定的。主管機關在安置被害人後,必須向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尊親屬說明這一安置的依據,並告知他們應該配合的相關事項。然而,如果無法聯絡到法定代理人或最近尊親屬,則不需要遵守該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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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